一. 綜合利用技術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5321—64”《電廠粉煤灰渣排放與綜合利用技術通則》,作了如下規定:
1.術語
粉煤灰即從煤粉鍋爐煙氣中收集的粉塵灰。
2.干灰基的換算
粉煤灰的生產量與利用量應均為干灰基,若是濕灰量應根據含水率按下式計算:
式中 Ag —— 干灰機,t;
Ag —— 濕灰量,t;
W — 含水率,%為濕灰中干灰量之比乘以100。
3.粉煤灰的分類
(1)原狀灰:指鍋爐排出未經加工的粉煤灰,例如:
①濕灰:除塵器收集的用水力排放的粉煤灰。
②干灰:除塵器收集的含水率小魚1%的粉煤灰。
(2)加工灰:指為綜合利用專門設置設備,以改變其物化性能,達到使用要求的粉煤灰。例如:
①磨細灰:經磨細加工。達到使用要求的粉煤灰。
②分選灰:經過分選處理后,得到符合使用質量標準的粉煤灰。
③調濕灰:裝置了調試設備,保持含水率在10%~20%的粉煤灰
④漂珠:從粉煤灰中提取的,密度小于1g/cm3的空心球形顆粒
4.綜合利用的灰質條件
(1)生產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粉煤灰中放射性物質必須符合GB6763的規定。
(2)生產蒸壓粉煤灰加氣混凝土.蒸壓粉煤灰轉及蒸養粉煤灰磚酸鹽砌塊,所用粉煤灰應符合JC409的規定。
5技術管理要求
(1)新.擴.改建電廠,申報單位提出的項目意見與設計任務書,均應明確規定粉煤灰渣綜合利用內容:勘察設計部門指出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應包括粉煤灰渣綜合利用的規模.工藝技術和投資概算等內容
(2)已運性的電廠應根據當地確定的粉煤灰渣綜合利用的技術要求,積極進行粉煤灰渣排.貯.運三個環節的治理改造。使粉煤灰渣的品質和貯運方式滿足綜合利用要求。
(3)凡新.擴.改建的粉煤灰渣綜合利用項目,必須進行技術.經濟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4)粉煤灰渣綜合利用項目的實施,要符合規定的工藝技術要求,其效果應達到項目任務書要求。
(5)電廠粉煤灰渣的排出、貯存、運送和綜合利用均應符合國家勞動保護及環境報保護的有關規定。
(6)按標準、規范組織生產和施工應用。
《電廠粉煤灰排放與綜合利用技術通則》由國家計委、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司提出,由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省能材料應用技術分委員會技術歸口,由北京市資源綜合利用協會負責起草,頗具有權威性。
二、對粉煤灰硅酸鹽建筑制品用粉煤灰的技術要求
根據綜合利用技術通則的規定,生產蒸壓粉煤灰加氣混凝土、蒸壓粉煤灰磚等硅酸鹽建筑制品的粉煤灰品質,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JC409—91”進行修訂,現將修訂本“JC409—2001”主要內容債要如下:
1.技術要求
(1)硅酸鹽建筑制品用粉煤灰按細度、燒失量、二氧化硅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為I、II兩個級別,其技術要求應符合表I—16的規定。
(2)粉煤灰的放射性應符合GB6566的規定。
2、型式檢驗
(1)粉煤灰排放單位或硅酸鹽建筑制品廠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對粉煤灰進行型式檢驗:
①新廠投產或老廠改造后;
②原材料或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③停產3個月或更成時間,恢復生產時;
④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⑤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⑥正常生產時,每半年應進行一次檢驗。
(2)型式檢驗的項目包括細度、燒失量、二氧化硅和三氧化硫含量。粉煤灰的放射性檢驗根據需要進行。
3.出廠檢驗
(1)粉煤灰出廠時,每批應進行出廠檢驗。
(2)出廠檢驗的項目包括細度和燒失量。
4.批量與取樣
(1)以一次交貨的200t同一等級的粉煤灰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論,粉煤灰的數量按干灰(含水量小于1%)的重量計。
(2)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的樣品按批從堆場或儲存庫、運輸車(船)上、輸送管口、料倉出口處抽取。
(3)檢驗樣品按批隨機抽取15份,每份試樣為0.5kg混合均勻,按四分法縮取比試驗所需量大二倍的試樣。
5.試驗方法
(1)細度—按照GB/T1345進行。
(2)燒失量、二氧化硅和三氧化硫含量—按GB176進行。
(3)放射性—按GB6566進行。
三,對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技術要求:
現將“GB/T1596—9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摘要如下:
1.技術要求
(1)拌制水泥混凝土和砂漿時,作拌和料的粉煤灰成品應滿足表1—17的要求。
(2)水泥生產中作活性混合材的粉煤灰應滿足表1—18的要求。
2.試驗方法
(1)燒失量、含水量和三氧化硫按GB176進行。
(2)細度、需水量比和28d抗壓強度比按GB1596的附錄A、B和附錄C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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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射性物質限制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6763-86”《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質限制標準》作了如下規定:
(1)定義
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系指工礦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可用于建筑材料的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物質系指天然放射性物質。
(2)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的放射性物質限制標準為:其中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活度應同時滿足式(1)和式(2)。
式中 fs——被檢驗的某一種工業廢渣在建筑材料中所占的重量百分比;
CRa、CTh、CK——分別被檢驗的工業廢渣中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比活度,Bq?kg-1;
N——建筑材料中除被檢驗的某種工業廢渣以外的其他建筑原料的種類數;
fi——第i種建筑材料原料在建筑材料中所占的重量百分比;
CRai、CThi、CKi——分別為第i種建筑材料原料中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活度,Bq?kg-1。
(3)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的檢驗規定
①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的γ照射量率低于或等于20μR/h時(包括宇宙射線致電離成分)不必作入放射性比活度分析測量,即可應用于建筑材料的生產。
②以磷石膏、石煤渣等含226Ra較高的工業廢渣作建筑材料的主要原料且其γ照射量率大于15μR/h時(包括宇宙射線致電離成分),必須時行放射性比活度測量。
(4)檢測方法
①226Ra、232Th、40K放射性比活度的測定方法
a.物理方法:γ能譜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1時,總不確定度要求小于±20%。
b.放射化學方法:放射性比活度大于37Bq?kg-1時,總不確定度小于±30%。
②γ照射量率的測定方法
a.γ照射量率測量儀的探測下限應低于1μR/h,對于能量在1000~2000KeV范圍內的γ射線,能量響應不確定度就小于±15%。
b.被測工業廢渣的堆場,要求平整,面積大于4m×4m,質量厚度大于150g/cm2,探測器在堆場中間,離堆表面高度0.5m。
(5)取樣與制樣
①取樣
a.在生產線取樣時,每天取樣一次,樣品量為2kg,連續取樣3d,總量為6kg,混合均勻后取2kg作為代表性樣品。
b.在廢渣堆場取樣時,按堆的頂端、中部和底部三點及堆的四周等距離的四點,在離表面30cm深度,每點取樣1kg,混合均勻后取2kg為代表性樣品。
c.當樣品顆粒度有部分大于5mm時,則以5mm篩子篩分,大于5mm的進行破碎篩分,直到全部通過5mm篩孔,混勻。
②制樣
a.采集的樣品在實驗室用制樣機粉磨。
b.物理方法測量的樣品顆粒度粒徑不大于0.16mm。
c.放射化學分析方法測量的樣品顆粒度粒徑不大于0.08mm。
(6)標準實施
①排渣單位應對所供建筑材料用工業廢渣的γ照射量率或放射性比活度進行檢驗,填寫檢驗報告單提交用戶并呈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當其原料來源和加工工藝不變時,可不再進行測量。
②利用工業廢渣作建筑材料的單位,需要了解和掌握所利用的工業廢渣的放射性水平。
③若工業廢渣中的放射性比活度和γ照射量率均低于當地天然放射性本底水平時,可利用于本地區。
④本標準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7)名詞術語
①放射性(radioactivity):某些核素具有自發地放出粒子或γ射線,或在發生軌道電子俘獲之后放出x射線,或發生自發裂變,這種性質稱為放射性。
②核素(nuclide):具有相同數目的質子、中子并處于同一核能態的一類原子。
③天然放射性核素(natural radionuclide):天然存在的具有放射性的核素。
④(放射性)活度(activity),符號A:在給定時刻,處在特定動能態的一定量的某種放射性核素的活度A是dN除以dt而得的商。
A=dN/dt
其中dN是在時間間隔dt內,該核素發生核躍遷數目的期望值。
⑤(放射性)比活度(specific activity),符號C:某物質的活度A除以該物質的質量m而得的商。
C=A/m
⑥照射量(exposure),符號x:dQ除以dm而得的商。
x=dQ/dm
其中dQ是光子在質量為dm的空氣中釋放出來的全部電子(正電子和負電子)完全被空氣所阻止時,空氣中產生的任一種符號的離子總電荷的絕對值。
⑦照射量率(exposure rate),符號x:dx除以dt而得的商。沿用的專用單位是倫琴除以時間單位,如微倫/小時(μR/h)。
x=dx/dt
其中dx是時間間隔dt內的照射量增量。
⑧探測下限(low limit of detection):儀器響應(或讀數)的較小數值。
⑨能量響應(energy response):輻射探測器的靈敏度與輻射能量的關系。
⑩不確定度(uncertainty):對平均值偏離的范圍,一般表示為平均值的百分數。
11貝可(勒爾)(Becquerel),符號Bq:國際單位制的活度單位名稱,它等于1/s(s即時間單位,秒)。
12居里(Cirie),符號Ci:暫時與國際單位并用的活度的專用單位。它等于3.7×10101/s。
1Ci=3.7×1010Bq
13倫琴(Rontgen),符號R:暫時與國際單位制并用的照射量的專用單位,它等于2.58×10-4C/kg。
1R(倫)=103mR(毫倫)=106μR(微倫)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9196-88”《摻工業廢渣建筑材料產品放射性物質控制標準》規定:
放射性比活度限值:
建筑材料產品中,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比活度,應同時滿足式(1)和式(2):
式中 CRa、CTh、CK——建筑材料產品中,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比活度,Bq?kg-1;
350、260、4000——常數,分別表示從外照射劑量限值考慮,226Ra、232Th、40K單獨存在時比活度的較大限值;
200——常數,表示從內照射劑量限值考慮,226Ra放射性比活度的較大限值。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規定:
(1)建筑主體材料
當建筑主體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γ≤1.0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對于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體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γ≤1.3時,其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2)裝修材料
標準將裝修材料分為三類:
①A類裝修材料:裝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時滿足IRa≤1.0和Iγ≤1.3要求的為A類裝修材料產銷與使用范圍不受限制。
②B類裝修材料:不滿足A類裝修材料要求但同時滿足IRa≤1.3和Iγ≤1.9要求的為B類裝修材料。B類裝修材料不可用于I類民用建筑的內飾面,但可用于I類民用建筑的外飾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內外飾面。
③C類裝修材料:不滿足A、B類裝修材料要求但滿足Iγ≤2.8要求的為C類裝修材料。C類裝修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飾面及室外其他用途。
上列規定中,IRa為內照射指數,Iγ為外照射指數。
式中 CRa——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Ra的放射性比活度,Bq?kg-1;
200——僅考慮內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筑材料中放射性核素226Ra的放射性比活度限量,Bq?kg-1;
CRa、CTh、CK——分別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Ra、232Th、40K的放射性比活度,Bq?kg-1;
370、260、4200——分別為僅考慮外照射情況下,本標準規定的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Ra、232Th、40K在各自單獨存在時本標準規定的限量,Bq?k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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